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氧气厂电气安全要求
4.8.1 厂内动力线、电缆宜地下敷设。需架空时,应符合8.1.9及8.1.10的有关规定。
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。
4.8.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,应符合GB J 52的有关规定。
4.8.3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.5%,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。
4.8.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。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。
4.8.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,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。
4.8.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,不准超过36V,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,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。
4.8.7 有燃烧、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,应按4.6.21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。
4.8.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、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、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。